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 黃東森
彭國豪 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