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東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5,02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