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34號聲請人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5月17日│40,000元│RC二七五三二0││││限公司甲○○│行│││八││├──┼─────────┼─────────┼───────────┼────────┼────────┼──┤│002│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5月17日│100,000元│RC二七五三二一││││限公司甲○○│行│││三││├──┼─────────┼─────────┼───────────┼────────┼────────┼──┤│003│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5月17日│100,000元│RC二七五三二一││││限公司甲○○│行│││四││├──┼─────────┼─────────┼───────────┼────────┼────────┼──┤│004│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5月17日│60,000元│RC二七五三二二││││限公司甲○○│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