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大漢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1122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供擔保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122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之訴民事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