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韋成與告訴人 鄭伃真 係於民國102年11月間,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並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嗣於104年6月底,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而分手。詎劉韋成因不甘分手,竟基於意圖散佈於眾而誹謗之犯意,分別在同年7月10日及7月19日在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上,以其申設之「劉韋成」臉書網站個人帳號,公開發表內容為:「有個女孩`靠著自己有點美色`第一次被我發現時"還跟我說以後他不敢ㄌ把最(應為罪之誤)全推給我舅舅'部(應為不之誤)是說在也不聯絡'還是句(應為繼之誤)續聯絡'行拐吃騙喝"借錢'我想這女還有事要付出他肉體'才能借到錢的22000'不然天下有這好康的嗎'''''那天在我舅舅那睡一晚'''''重點是那老人快70歲''''''那老人竟是我ㄉ舅舅''''''錢沒2個打不響他名字叫殺殺''''記住唷"沙沙(鄭伃真臉書之網站個人帳號)」、「我們來說說故事"一個女孩~~~ 鄭漁真 (即鄭伃真)~~用一個老人家"很有錢"吃吃飯"逛逛"晚時一起回去"當然是一起睡阿"'女孩拿起安眠藥吃ㄌ"FM2~是很有名的迷姦藥物~女孩自己吃的~沒人叫他吃~聯想一下~吃ㄌ迷睡ㄌ~那老人是否得心應手~~小弟我站在有關希~~因為老的多次向他求愛~也跟他說多次說不要告訴我~偷偷交往~再吃ㄌ迷藥後有興趣大家聯想會後續發展啥?????????我們來說說故事"一個女孩~鄭漁真~用一個老人家"很有錢"吃吃飯'逛逛"晚時一起回去"當然是一起睡阿"'女孩拿起安眠藥吃ㄌ"FM2進入迷睡~~忙ㄌ一天~老回做啥~~」等與公益無關之文字,散佈予上網不特定之公眾得以瀏覽,足以貶損鄭伃真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鄭伃真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玫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