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正坤係於民國104年8月
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5頁)存卷可稽,竟遲至104年8月2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