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賴 明豪 兼法定代理 陳素珠 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賴明豪 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陳素珠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下同)6,158元,約定債務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查本就學貸款應於民國103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3年7月1日),詎債務人賴明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6,158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另債務人陳素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珠、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158元│明豪│7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珠、賴│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58元│明豪│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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