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 王增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增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增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亦定有明文。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復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大陸地區人民未於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完成繼承之第一項及第二項遺產,由主管機關逕行捐助設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下列業務,不受第六十七第一項歸屬國庫之限制:...。」。再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中國大陸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增(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之一)業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死亡,在臺無繼承人,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家催字第二一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公示催告期滿,經查無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亦無債權人報明債權或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變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並將標售款歸墊作業費或其他費用後,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家催字第二一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投院平家字第一○一○○○○一二○號函、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投戶字第○九九○○○一五三五號函暨檢附之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家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增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王增在臺並無繼承人,亦無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或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增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附表:
~T40X24L20;┌─┬───────────────────┬─┬─────┬──────┐│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581│建│8763│840分之3│├─┼───┼────┼───┼──────┼─┼─────┼──────┤│2│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581-1│建│169│840分之3│├─┼───┼────┼───┼──────┼─┼─────┼──────┤│3│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581-2│建│24│840分之3│├─┼───┼────┼───┼──────┼─┼─────┼──────┤│4│南投縣│南投市│新生│1581-3│建│1│840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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