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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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5年2月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