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13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⑵壹佰伍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⑴95年3月10日⑵9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3點82⑵
2點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95年4月11日⑵9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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