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1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號11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