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5日、有期徒刑1年9月15日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24日法矯字第0970025574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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