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劉玟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末按聲請人 陳明伊 於107年9月20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係因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正本姓名有所誤繕伊須交回更正,更正後即登報催告,未有遲誤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正本為憑,是本院108年1月14日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尚有未盡周全,原裁定應予撤銷,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劉玟伶│臺灣銀行新竹│104年12月23│85,000元│FA0000000││││科學園區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