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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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立誠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3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訂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當場為更生之聲請,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詳述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六、請陳報現是否仍擔任白牌計程車司機?是否每月收入仍為調解時陳報之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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