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葉君平 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3,11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2月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253,116元(含工資及加班費168,483元、資遣費23,076元、代墊款61,557元,已扣除勞健保費)。資方同意分七期,自107年2月起至107年8月止,按月於10日以前給付,由資方匯入勞方個別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視為到期。第一期給付勞方148,540元、第二期給付勞方19,576元、第三期至第七期給付勞方17,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53,11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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