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 林素卿 即被告之母被告 解智淵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解智淵之父親年老,罹患多種疾病,住院需人照顧,且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俾利 被告得於執行前探視、照護年老父親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原案列106年度訴字第
460號,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發布通緝,嗣於同月25日經員警在其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7樓之2緝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既經通緝到案,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有多次遭通緝紀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106年12月26日裁定羈押在案。
四、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固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判決在案,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其係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再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則以被告前有多次遭通緝及本件係經緝獲後到案紀錄,復面臨本件所犯重罪,被告實有逃避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準此,本件羈押原因既未消滅,羈押之必要性仍繼續存在,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均不足以消除被告逃亡之疑慮,均非屬適當之羈押替代手段,而聲請人以讓被告返家照顧年邁父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規定,亦無法因此推定「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業已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