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100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榮傑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
參加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5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向被告即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213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97年10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於98年9月8日補充舉發理由,並主張該更正本有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2項及第26條第3項規定,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與前揭參加人主張之法條並無不合,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
4項規定,於99年7月16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920491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59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非由證據一顯能輕易完成者,被告認定事實之理由違法:
1.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如左圖所示,藉由「縱直線環繞的」較長的涵蓋範圍,較大的面積在油液流入時具有較大的表面張力,能提升凸伸部處的油封效果,令含油不易流出,避免含油流失而具有較佳的保油功效,產生較佳的保油、防塵功能。然證據一所揭露的凸伸部係為「尖錐的形狀」,其「尖端」與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形狀差異極大。
2.由證據一揭露的「尖錐」凸伸部形狀,除了無揭露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構造以外,由於證據一尖端前緣的涵蓋範圍較小,因此無法達到如系爭專利能夠提升含油效果的功效。
3.由上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使運用證據一揭露的阻油蓋與轉軸之技術,由於缺乏「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的揭露,且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保油效果確實優於證據一的「尖錐」凸伸部形狀,因此證據一揭露的構造並非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被告認定事實之理由違法。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非由證據二顯能輕易完成者,被告認定事實之理由違法:
1.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藉由「縱直線環繞的」較長的涵蓋範圍,較大的面積在油液流入時具有較大的表面張力,能提升凸伸部處的油封效果,令含油不易流出,避免含油流失而具有較佳的保油功效,產生較佳的保油、防塵功能。然證據二所揭露的凸伸部係為「圓弧線環繞的孔壁」,其最前緣為頂部較為開闊的「開放的弧形」,與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差異極大。
2.由證據二揭露的「圓弧線環繞的孔壁」的凸伸部形狀,除了沒有揭露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構造以外,由於證據二凸伸部的前端為頂部較為開闊的「開放的弧形」,因此前緣涵蓋的範圍較小且孔徑較大,無法達到如系爭專利般的能提升含油效果的功效。
3.由上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使運用證據二揭露的密封元件與轉軸之技術,由於缺乏「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的揭露,且系爭專利「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的保油效果確實優於證據一「開放的弧形」的凸伸部前緣形狀,因此證據二揭露的構造並非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原處分機關的認定事實之理由違法。
㈢由於證據一、二均無揭露系爭專利關於「縱直線環繞的穿孔
壁面」形狀的凸伸部構造,且各自的凸伸部涵蓋範圍以及保油效果皆劣於系爭專利的凸伸部,因此即便將證據一、二組合,還是缺乏「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凸伸部構造的揭露且含油效果仍劣於系爭專利,因此由證據一、二的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有進步性。承上,即便證據一阻油蓋第一、二容置部的構造揭露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的轉折部構造,所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難以由證據一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的記載內容,原處分機關認定事實之理由違法。㈣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之主張:㈠舉發證據一嵌設於軸座頂端供轉軸穿伸過的阻油蓋,該阻油
蓋的第一容置部,於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已揭露系爭專利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另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一之阻油蓋第一容置部與轉軸的構造,顯能輕易完成者,且證據一的容置部亦可達到含油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一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㈡舉發證據二揭露的密封元件15係嵌設於轉軸13的第一凹槽
134,其突出部156與轉軸13相抵靠,已揭露系爭專利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之構造;另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二之密封元件突出部和轉軸構造顯能輕易完成者,且證據二的第二儲油空間亦可達到含油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二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者。
㈢證據一、二的技術內容既已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其組合當然亦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㈣由證據一的阻油蓋第一、二容置部的構造,可知已揭露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斜錐面上形成一轉折部的構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一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者。
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主張:㈠系爭專利是否具有功效增進:
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1行以下記載:「…,可清楚看出本創作設計特點在於:提供一種『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其係於風扇的軸套中設置一風扇軸承,於軸套中設置一防塵保油蓋,防塵保油蓋位於風扇軸承上方,防塵保油蓋中具有一穿孔,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以及在心軸鄰近根緣處設置一環槽,使防塵保油蓋穿孔套設在心軸上,可以凸伸部伸入環槽中,而讓防塵保油蓋可遮蔽心軸與風扇軸承樞接處,使風扇軸承所釋放出來的含油能受到防塵保油蓋擋止,以避免含油流失,而能達到保油功效,並且,可有效的擋止外界灰塵進入軸套,而能達到較佳的防塵功效,使風扇心軸的旋轉能獲得良好的潤滑效果,而能達到延長使用壽命之絕佳功效。」。
2.系爭專利之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其第1、2圖所示之「穿孔31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32,使穿孔31內壁形成一凸伸部33,凸伸部33係形成尖錐狀」構造相較有何功效上增進?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因此,系爭專利之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其第1、2圖所示之凸伸部33係形成尖錐狀,亦僅為同一技術手段,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功效。
㈡證據一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其第1、2圖所揭示「凸伸部33係形成尖錐狀」,亦僅為同一技術手段,且其與證據一「轉軸51設置一環槽,防塵保油蓋6具有一穿孔,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第一容置部63,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轉軸51的環槽中」構造相同。因此,系爭專利該構造亦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2.再者,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證據一相較亦未能增進功效已如上述,因此,證據一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被告之認定並無違誤。
㈢證據二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上述功效,因此,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有能提升含油效果之功效並非事實。
2.系爭專利之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其第1、2圖所示之「穿孔31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32,使穿孔31內壁形成一凸伸部33,凸伸部33係形成尖錐狀」構造相較有何功效上增進?系爭專利說明書亦未記載。因此,系爭專利之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形狀,與其第1、2圖所示之凸伸部33係形成尖錐狀,亦僅為同一技術手段,且其與證據二「密封元件15嵌設於轉軸13的第一凹槽134,其凸出部156與轉軸13相抵靠」技術手段相同,因此,系爭專利該構造亦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證據二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被告之認定並無違誤。
㈣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之爭點:㈠證據一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第2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二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項、第2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申請日為96年9月26日
,智慧財產局於97年1月31日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年2月
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敘明;又被舉發人於97年10月24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係刪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改寫入原第1項,而為新的第1項,原第4項項次更正為新的第2項及所依附之獨立項;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9行載有「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即已揭露該技術特徵,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且未變更實質內容,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且未違反同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是本件舉發案以該更正本為審查標的,附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係一種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其係於風扇的軸套中設置一風扇軸承,於軸套中設置一防塵保油蓋,防塵保油蓋位於風扇軸承上方,且於風扇的扇葉殼體之心軸根緣表面上設置一環槽,該防塵保油蓋具有一穿孔,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藉此設計,使防塵保油蓋可遮蔽在心軸與風扇軸承樞接處,使風扇軸承所釋放出來的含油能受到防塵保油蓋擋止,以避免含油流失,達到良好保油功效,並且,防塵保油蓋可有效的擋止外界灰塵進入軸套,而能達到較佳的防塵功效,使風扇心軸的旋轉能獲得良好的潤滑效果,而能達到延長使命壽命之功效。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直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相關圖示如附件一所示)。
⑴一種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其係於風扇的軸套(20)中設
置一風扇軸承(21),於軸套中設置一防塵保油蓋(40),防塵保油蓋位於風扇軸承上方,於風扇的扇葉殼體(22)中設置一心軸(23),其特徵在於:心軸根緣表面上設置一環槽(24),防塵保油蓋具有一穿孔(41),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42),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43),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
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其中,斜錐面(52)上形成一轉折部(53)。
㈢舉發證據一係2007年6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13181號「散
熱風扇」專利案;證據二係2006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62270號「流體軸承模組」專利案,其技術內容分述如下:
1.證據ㄧ係關於一種散熱風扇,特別是指一種任何方向設置均可以避免潤滑油液向外洩散的散熱風扇,包含一扇殼、一定
子、一轉子,及一阻油蓋。該轉子之輪轂的內頂壁具有一環狀凸肋、一間隔環繞該凸肋外側的外緣部,及一介於該凸肋與外緣部之間的輔助儲油槽,該阻油蓋具有一形成於其底面的頂儲油部,以及形成於其頂面且呈由內向外階梯狀推拔延伸的一第一、一第二、一第三容置部。藉由上述設計,本新型散熱風扇無論是正向或倒置使用,皆可利用該阻油蓋與輪轂內頂壁於結構設計上的互相搭配,使得潤滑油液不易外流逸散,確保該散熱風扇具有足夠的潤滑油液,達到良好的潤滑效果。(相關圖示如附件二所示)。
2.證據二係關於一種具較好防漏效果的流體軸承模組。該流體軸承模組,包括軸套、設於該軸套內的軸承與工作流體、及可相對該軸承運轉之轉軸,該軸套之一端設置一密封元件,該密封元件靠近軸承之一端與該軸承及轉軸間形成一儲存空間,該儲存空間與該軸承所設置之軸承孔相連通,該密封元件與該轉軸其中之一上設有凹槽,其中另一上設有延伸至該凹槽內的凸出部,該凸出部與該凹槽相互配合,可防止工作流體由該軸套之一端洩漏。(相關圖示如附件三所示)。
㈣證據一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其係於風扇的軸套(20)中設置一風扇軸承(21),於軸套中設置一防塵保油蓋(40),防塵保油蓋位於風扇軸承上方,於風扇的扇葉殼體(22)中設置一心軸(23);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前述結構與證據1之散熱風扇,於一基座(31)上突伸之軸座(32)內設有自潤軸承(53),自潤軸承(53)上方設置一阻油蓋(6),輪轂(52)中央之轉軸(51)穿伸過自潤軸承(53),末端則抵靠於該耐磨片(58)上之結構大致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特徵在於:心軸根緣表面上設置一環槽,防塵保油蓋具有一穿孔,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觀之證據一之散熱風扇結構,有嵌設於軸座頂端供轉軸穿伸過的阻油蓋6,該阻油蓋的第一容置部63呈現之向外推拔延伸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相同。另證據一阻油蓋孔端緣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亦伸入轉軸的環槽中,亦已揭露系爭專利保油蓋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並伸入心軸環槽中之特徵。雖證據ㄧ其圖式顯示凸伸部為尖端形之形狀,然其於說明書之內容並未限定保油蓋穿孔內壁係一尖端形,該保油蓋的錐面斜度稍緩或穿孔內壁厚度稍增加,即可形成縱直線之內壁,故此縱直線內壁之形成應屬可輕易完成者,足見系爭專利之構造特徵已見於證據一。
2.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有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藉由『縱直線環繞的』較長的涵蓋範圍,較大的面積在油液流入時具有較大的表面張力,能提升凸伸部處的油封效果,令含油不易流出,避免含油流失而具有較佳的保油功效,產生較佳的保油、防塵功能。」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並未揭露前述說詞,且原告亦未舉證系爭專利具有前開增進之功效,所述已非無疑。況參諸一般具有穿孔之封蓋物品,其孔壁最基本的結構係呈縱直線形,若要形成具弧形、尖端形等形狀,則需要進一步之加工製造,至於保油效果是否較佳,與其斜錐面也有關聯,不單是孔壁呈縱直線形之故,原告所述,尚非可採。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採用習知技術之縱直線形,卻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應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一的阻油蓋與轉軸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斜錐面上形成一轉折部。經查,證據一的阻油蓋6結構,由第一容置部63向外推拔延伸至第二容置部64,同樣由該第二容置部64向外推拔延伸至第三容置部65,且該第一、二、三容置部63、64、65是呈現由外向內逐漸降低高度的階梯狀態樣。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斜錐面上形成一轉折部,已見於證據一第一、
二、三容置部63、64、65所形成之階梯狀態樣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後整體觀之,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仍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一的阻油蓋與轉軸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㈤證據二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
1.經查,證據二揭露的密封元件15嵌設於轉軸13的第一凹槽
134,其突出部156與轉軸相抵靠,已揭露系爭「專利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系爭專利的防塵保油蓋具有一穿孔,穿孔壁面上形成一向外擴大的斜錐面,使穿孔內壁形成一凸伸部,凸伸部伸入心軸的環槽中」之構造。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凸伸部最前緣形成縱直線環繞的穿孔壁面的結構,證據二僅於圖式中凸伸部係為弧線形,與系爭專利具差異云云。然查,證據二之圖式中揭露其凸伸部係為弧線形,與系爭專利或有差異,但弧線之轉折半徑較小時,其末段將趨於縱直線形,穿孔壁面即會延伸具有一縱直線狀,此應為可輕易完成之技術。況依前述理由,ㄧ般具有穿孔之封蓋物品,其孔壁最基本的結構係呈縱直形,證據二之具弧線形是進一步加工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技術特徵與其相比,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證據二密封元件與轉軸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者。
2.證據二密封元件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轉折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二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一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
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二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有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之情形。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