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原告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榮傑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具防塵保油作用的風扇」向被告經濟部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213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97年10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於98年9月8日補充舉發理由,並主張該更正本有違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2項及第26條第3項規定,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與前揭參加人主張之法條並無不合,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
4項規定,於99年7月16日以(99)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9204918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9060459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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