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宗熙
號林美珠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昌隆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謝凱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龍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被告 周文輝
容塘萼 蕭淑雲 江德旺 江明雪 陳連旺 葉鴻炳 林坤財 陳興宗 魏順鍠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5號,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法院檢察署97年度營偵字第1076號、97年度偵字第2295、2941、2942、4742、4743、11240、11241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2387、12397、12398、123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陳信龍、 魏順煌 部分均撤銷。
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謝宗熙處有期徒刑貳年;周文輝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容塘萼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至三十六、附表四編號一至
七、九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至二十二、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昌隆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二十二、二十四至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二之一編號三、十七至十九、二十二、附表十二之二編號一至一百一十、附表十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美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一至三十、附表七之二編號四至九、附表八之一編號六至七、九至十六、十八、二十至
二十二、二十九至三十八、四十一、附表九編號一、五至九、附表十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蕭淑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十至四十一、附表三編號十八、二十五、三十五、附表四編號一至七、九、十二至十三、附表五編號一至八、十一、十七、二十一、附表六編號七至二十一、附表十六之一編號二至十、二十一至二十五、二十八至三十二、附表十六之二編號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信龍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順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十五之一編號一至二,附表十五之二編號一至三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均明知「 約翰 走路」、「 馬諦 氏」、「 麥卡倫 」、「威雀」、「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 軒尼 詩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上開商標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謝宗熙竟自民國(下同)95年起,僱用周文輝、容塘萼及 黃新凱 (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共同基於於同一商品使用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之註冊商標,繼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其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低年份劣質威士忌原酒、民營酒廠產製之高粱酒、未變性酒精、威士忌等香料、焦糖色素、酒母等物;且向他人購置封瓶機、封膜機、印刷膜機等多種工具;並由 吳水旺 (另案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中)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及透過吳水旺向林美珠或他人購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同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外盒、瓶蓋;或由不詳人提供未經前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仿製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等;復由蕭淑雲提供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同酒類標籤,於臺中市○○區○○路○○○巷○號旁鐵皮屋、臺中市○○區○○路○段272之20號、彰化縣全興村全興路51之2號旁廢雞舍、南投縣○○鎮○○路1107之4號等地,利用上開劣質威士忌原酒、威士忌等香料、未變性酒精、焦糖色素、水等原料,以不同原酒比例,調兌混充「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 馬諦氏 」威士忌;及利用民營酒廠產製之高粱酒、酒母、未變性酒精、水、香料等原料,以不同高粱酒比例,調兌混充各種「金門高粱酒」(包括58度、38度、金門地區配售酒、94年端午節配售酒、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金門縣建縣90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等)、「玉山高粱酒」,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在玻璃瓶上黏貼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擅自仿印之「約翰走路」、「馬諦氏」、「金門高粱酒」、「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前後標籤,並偽造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約10箱、「馬諦氏」威士忌約10箱、「金門高粱酒」約1萬箱、「玉山高粱酒」約1千箱,並透過吳水旺向江昌隆購入未經前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擅自製造之仿冒偽酒「麥卡倫」12年威士忌約15箱、「約翰走路」黑牌12年及綠牌15年威士忌共約30箱、「威雀」12年威士忌、「馬諦氏」威士忌等,嗣以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00元(市價750元),「馬諦氏」威士忌每瓶40
0元(市價580元),「金門高粱酒」每瓶750cc容量270元(38度市價520元、58度市價530元)、600cc容量150元(38度市價370元、58度市價380元)、300cc容量110元(38度市價190元、58度市價200元),「玉山高粱酒」每瓶70元之代價,即約市價3分之2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虛偽標記之酒類,販賣予吳水旺、魏順鍠、 陳台生 (業經本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五年確定)等經銷商及不詳姓名之第三人,足生損害於上開各商標權人及消費大眾。
二、江昌隆前於91年間,即曾因販賣仿冒酒類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確定,竟仍不知悔改,與 紀良誌 (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均明知「麥卡倫」、「約翰走路」、「威雀」、「軒尼詩」、「皇家禮炮」、「馬諦氏」、「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梁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法國軒尼詩公司、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優顯赫有限公司、金酒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江昌隆竟僱用紀良誌,共同基於於同一商品使用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之註冊商標,繼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5年4月間起,以其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低年份劣質原酒、未變性酒精、酒母、威士忌香料等物;且向他人購置噴字機、輸送帶、風壓器、封瓶器、手提熱風機、熱熔槍、輸送鐵軌、砂輪機、酒精濃度測量計等製酒工具及偽刻之金酒公司圓戳章11只;且由吳水旺提供自酒店或資源回收場回收為前開商標專用權人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瓶蓋;復由吳水旺、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分別提供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酒類前後標籤、紙箱、外盒;於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16、17號,利用劣質原酒、威士忌香料、未變性酒精、酒母、水等原料,以不同種類比例調兌混充前開高價威士忌酒或高梁酒,再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前開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黏貼上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商標前後標籤,並將仿冒製造完成之酒類封瓶後,以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偽酒「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約50箱、綠牌15年約50箱、藍牌35年約10箱(每箱6瓶)、「馬諦氏」威士忌約15箱,「金門高粱酒」58度1000cc約80箱(每箱6瓶)、750cc約6百箱、600cc約300箱、300cc約4百多箱(1箱24瓶)、38度750cc約80幾箱、600cc約60箱,並以「金門高梁酒」每瓶750cc230至270元、600cc
170至200元、300cc105至110元,及仿「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350元、綠牌15年每瓶430元、藍牌35年每瓶2千元,仿「麥卡倫」每瓶500至600元、仿「馬諦氏」每瓶30
0元之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虛偽標記之酒類,販賣予吳水旺或陳信龍等經銷商及不詳姓名之第三人,足生損害於上開商標權人及消費大眾。
三、林美珠前於91年間,即曾因販賣仿冒酒類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竟仍不知悔改,明知「金酒公司及圖
(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係金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竟基於於同一商品使用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之註冊商標,繼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6年5月間起,向臺南地區購買調配酒類所需之未變性酒精、酒母、香料等物;且向他人購置標籤黏貼工具、酒精計、封口機等製酒工具;並由不詳人提供回收為金酒公司製造之同酒類空玻璃瓶;復由吳水旺、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分別提供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各種標籤、紙箱、外盒;及由吳水旺、林坤財、陳興宗提供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製之「金門高粱酒」瓶蓋,即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工廠內,利用未變性酒精、酒母、水、香料(甲酸乙脂)等原料,調兌混充各種「金門高梁酒」,再將調兌之偽酒裝填入與金酒公司相同樣式製造之酒類空玻璃瓶內,黏貼上未經金酒公司同意而擅自仿印之商標標籤,並將仿冒製造完成之各種偽酒封瓶後,以偽造之外盒、紙箱包裝,總計製造仿冒各種「金門高粱酒」90多箱,並將製造完成之仿冒各種「金門高梁酒」販賣各地小吃店,再由各該小吃店以每瓶160元之價格轉賣他人。
四、蕭淑雲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3樓經營「明美彩色製版社」,從事電腦排版工作,明知「馬諦氏」「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優顯赫有限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專用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竟與謝宗熙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5年間起,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750cc、600cc、300cc各種類標籤各2萬5千張,並在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復擅自仿印「玉山高粱酒」、「馬諦氏」威士忌酒各類標籤,表示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而以每張7至10元之價格,提供與其有犯意聯絡之謝宗熙製造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偽酒。且以每張3元之價格,受託在謝宗熙購入擅自仿印之「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上跳字,共計18,940張,交予謝宗熙製造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偽酒。
五、江德旺與江明雪係姊弟關係,江明雪與陳連旺係夫妻關係,江明雪與陳連旺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經營「金金旺有限公司」,從事燙金工作;葉鴻炳則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經營日勝印刷廠,從事印刷工作,均明知「軒尼詩」、「MARTELL」、「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玉山高粱酒」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由法國軒尼詩公司、法國馬太爾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前揭商標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一)、詎江德旺、江明雪與陳連旺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4年間起,向他人訂製金門高梁塑膠鋼模、金門高梁底片、數字鋼模等工具,而為下列行為:①、江德旺以每張4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600cc、300cc各種類標籤2萬5千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元之代價,在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6萬3千張;江德旺復以每個50元之價格,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紙箱,共1千個,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江昌隆製造仿冒偽酒。②、江德旺以每張4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600cc、300cc各種類標籤3萬7千5百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元之代價,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1萬張,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③、江德旺以每張4元之代價,利用江明雪與陳連旺所有之印刷機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58度及38度750cc、600cc、300cc各種類標籤10幾萬張;再由江明雪以每張2元之代價,在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各類標籤前面打上製造日期、及在標籤後面打上流水編號(跳字),總計約10萬8千張,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吳水旺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二)、又江德旺復與葉鴻炳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自96年4月間起,江德旺提供鋅版、PS版、紙張,委由葉鴻炳擅自仿印「金門高粱酒」、「軒尼詩」、「MARTELL」各種商標標籤,合計仿印「金門高粱酒」6千6百多張,報酬約3萬6千元,洋酒標籤3千2百張,報酬6,020元,江德旺再以每張4元之代價,而提供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江昌隆、林美珠等人製造仿冒偽酒。
六、林坤財與陳興宗明知「金酒公司及圖(二)」、「金門高粱酒」、「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
L及圖」等商標及其圖樣,係金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酒類專用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前揭商標專用權人等字樣,表示係由上開商標權人自行製造之證明。詎其等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及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96年7月起,以每個8.5元之價格,受林美珠之委託,利用加工機器,共同仿製「金門高梁酒」瓶蓋,方法為:林坤財先在酒瓶裸蓋上仿印「金門酒廠」字體,2人分別加工使「金門酒廠」字體凸出(凸字),復由陳興宗將「金門酒廠」字體拋光,林坤財便在仿製瓶蓋上加工產生螺紋路、齒狀瓶口(齒模),數量為26箱,每箱1700個,共計5萬個,完成後提供予林美珠製造仿冒偽酒之用。
七、陳信龍於臺南市○○區○○路○○○號經營菸酒行,明知江昌隆等人製造之酒類係屬仿冒偽酒,詎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自95年4月間某日起,以偽造「金門高梁酒」750cc每瓶480元、600cc每瓶380元、300cc每瓶180元、「約翰走路」黑牌12年每瓶
620元、「軒尼詩」、「麥卡倫」每瓶各960至1,000元之價格,販賣由江昌隆等人提供之上開仿冒偽酒,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商標權人及消費大眾。
八、魏順鍠於臺南市○○區○○路○○○號經營「白河菸酒行」,並在臺南市白河區昇安里三間厝176號設置倉庫,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及販賣仿冒商標、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明知謝宗熙所製造之「玉山高粱酒」屬仿冒偽酒,仍自95年間起,由謝宗熙以每箱2,400元(市價每箱3,024元)之價格,提供仿冒偽酒「玉山高粱酒」約400多箱,魏順鍠再以每箱2,900元或3,024元,銷售予消費大眾。(二)明知「MildSeven及圖」(七星)」等商標及圖樣,係由日商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太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菸類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傑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文字;亦明知傑太公司使用之商標標籤,註記製造商係傑太公司等字樣,表示係由傑太公司自行製造之證明;且亦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向其兜售之七星牌香菸,係屬仿冒香菸,仍自96年9月起,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每條170至200元之代價,購入仿冒七星牌香菸,再以每包43至44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每月數量約3箱,足以生損害於上開商標權人及消費大眾。
九、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一)96年
7月3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段272之20號製酒工廠,搜索扣得如附表16之1所示之物;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旁鐵皮屋,搜索扣得如附表16之2所示之物;(二)於97年1月3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暨臺南市、縣警察局刑警大隊等單位,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及經林美珠、江昌隆等人之同意,分別前往下列地點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至14所示之物;(三)於97年2月1日,再經同署檢察官指揮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號魏順鍠營業處所搜索,扣得如附表15之1所示之物;在臺南市白河區昇安里三間厝176號倉庫搜索,扣得如附表15之2所示之物。
十、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及臺南市、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等單位報請暨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金酒公司、臺灣菸酒公司訴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犯罪事實一關於被告謝宗熙於臺中市○○區○○路○段272之20號即附表十六(一)被查獲之部分外,業據被告謝宗熙、林美珠、江昌隆、陳信龍、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魏順鍠分別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紀良誌、吳水旺、 游朝陽 、 莊志堅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江俊成 、黃新凱、 詹富雄 、 黎煥凱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高淑鈴 、 莊安三 於警詢中之證述,告訴代理人 黃文通 、 張新勇 、 陳啟明 、 陳志強 、 蔣清杰 、 莊世杰 、 彭慶傑 、 董皓雲 律師、 周金城 律師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代理人 許淑珍 、 陳宗民 於偵查中之指述,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之「約翰走路」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之「威雀」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優顯赫有限公司之「馬諦氏」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門高粱酒」、「白金龍彩色標籤」、「金酒公司及圖〈二〉」、「金38度門」、「雙龍設計圖」、「龍形圖」、「KKL及圖」等商標註冊證影本、貨品銷售日報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玉山高粱酒」商標註冊證、真偽酒對照差異圖、法國軒尼詩公司之「軒尼詩」洋酒之商標註冊證影本、香港商酩悅軒尼詩帝亞吉歐洋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00000000(浤)函字第0000-00-0號函文(檢附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函文,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21日酒營字第0960005453號函、檢驗報告書、巴拿馬商帝亞吉歐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00000000(汯)函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法國軒尼詩公司陳報狀暨隨狀檢附之鑑定證明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有限公司陳報狀暨隨狀檢附之原廠鑑定報告、優勢統合國際有限公司97年6月9日函(檢附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鑑定之化驗報告書)、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有限公司-威雀洋酒)96年5月11日寰字第96000004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隆田酒廠97年3月6日臺菸酒隆酒政字第0970000557號函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隆田酒廠試驗報告書、臺南縣政府函文、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文、基隆市政府96年9月3日基府財菸貳字第0960131849號函、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容塘萼承租「臺中縣○○鄉○○路○段272之22號」)影本、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租金收取紀錄及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黃明輝 向 莊安之 承租「南投縣○○鎮○○路1107之4號」)影本、現場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9月28日南檢瑞辨監字第1950號、96年7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448號、96年8月1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589號、96年8月30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734號、96年9月27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1927號、96年10月11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009號、96年10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06號、96年10月23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07號、96年10月26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169號、96年11月21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355號、96年11月29日南檢瑞辨監(續)字第2416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12月19日聲監字第14號、97年1月16日聲監續字第5號、97年1月17日聲監字第34號通訊監察書暨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資佐證,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8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3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搜字第5702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4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5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6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六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09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七
(一)(二)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1、5712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八(一)(二)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0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九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32號搜索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59號搜索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5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二(一)(二)(三)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717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搜字第5713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筆錄(扣押物品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南院刑搜字第5807號搜索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臺南縣政府點收各機關移交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緝獲物品收據、自願接受搜索同意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扣押筆錄、臺南縣政府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應扣留物品收據(扣押物品如附表十五(一)(二)所示之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搜字第301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中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中縣政府扣押物收據(扣押物品如附表十六(一)(二)所示之物),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謝宗熙上訴意旨另以被告容塘萼並未供稱與被告謝宗熙共同於96年
4月至7月間,於臺中市○○區○○路○段272之20號處製造仿冒洋酒,而否認上開犯行,亦否認扣案如附表十六(一)所示之物為其所有,而被告容塘萼亦於本院100年4月21日準備程序時陳稱「..○○○鄉○○路○段272之20號的房子工廠是我租的,當天查獲的時候我不在,租金是我老闆付的,老闆是一個林老闆,不是謝宗熙,我租來當作倉庫使用,老闆叫我租我就租了,老闆自己也有一把鑰匙,我只是住在裡面,幫他看東西,扣案的東西都是林老闆的。」、「林老闆我只有在交流道附近跟他接頭。我沒有講過謝宗熙就是 林董 。」、「我平時都叫林董這樣子而已,我不知他是誰。
」(見本院卷三第17至18頁),惟查被告容塘萼雖於97年1月30日警詢時中陳述其老闆為林董,倉庫之承租費用亦由林董拿錢給他繳付,其亦替林董送貨云云(見97年偵字第2941號卷第43至47頁),惟被告容塘萼於同日晚間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問:第一次為何稱你老闆叫林董?)因為這是我們內部的教戰守則教的,我第一次筆錄的內容都是照我的教戰守則我陳述的。」(見97年偵字第2941號卷第57頁),另觀諸證人黃新凱亦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96年9月13日在全興路查獲的地下假酒工廠是誰經營?)是周文輝及他上頭姓謝的人他們說叫我出來承認是我經營的,根本沒有林董這個人。」(見97年偵字第2941號卷第
240頁),綜合上開被告容塘萼及證人黃新凱於偵查中之陳述與證述,並未有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被告容塘萼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再次陳稱其老闆為林董,惟其並未能舉證確有其所稱之林董之人存在,故仍應以被告容塘萼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黃新凱於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故被告謝宗熙應有於96年4月至7月30日間,與被告容塘萼於臺中市○○區○○路○段272之20號處製造有仿冒洋酒之犯行,而扣案如附表十六(一)所示之物亦為其所有,故被告謝宗熙此部分上訴意旨之主張,顯不足採,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即現行法第82條)設有特別規定。則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進而販賣,本含有詐欺之性質(見最高法院85年台非字第43號判決要旨)。如認販賣仿冒商標或虛偽標記商品,亦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55條第2項即無立法之必要。
(二)核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共同製造以販賣偽造酒類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2項之販賣及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以上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謝宗熙等自95年起至96年7月30日查獲前所為多次上開犯行,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間就上開犯行,各自負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核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各自製造以販賣偽造酒類之行為,亦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2項之販賣及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各以上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分別自95年、96年起至97年
1月30日查獲前所為多次上開犯行,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江昌隆與另經判刑確定之紀良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核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偽造標籤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1條第1項第1款之之侵害他人商標權罪、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僅各自受託仿印各類仿冒商標等,俾供被告謝宗熙、江昌隆、林美珠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亦即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僅有參與被告謝宗熙、江昌隆、林美珠等人製造仿冒偽酒之事實,而無任何參與販賣仿冒偽酒之情。是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既未為任何販賣行為,自不會構成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1條第
1項第1款之侵害他人商標權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虛偽標記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於查獲前所為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蕭淑雲就上開犯行,與被告謝宗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與被告江昌隆、林美珠;被告林坤財、陳興宗與被告林美珠各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核被告陳信龍、魏順煌販賣偽酒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被告陳信龍、魏順煌各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16、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陳信龍、魏順煌於查獲前所為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數法益,時間緊密,地點相同,應論以包括一罪。
三、原審以被告等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江昌隆、林美珠偽造仿冒酒類進而販賣之行為,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製造行為所吸收,而僅論以一罪。且被告明知販賣之偽造酒類定會流入市面,故自係以販賣行為而對其偽造之文書內容有所主張,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論以偽造文書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二罪,應有未洽。(二)被告蕭淑雲、容塘萼於原審均曾認罪協商,蕭淑雲、容塘萼並均已支付公益捐,原審於量刑時漏未審酌,亦有未合。(三)被告林美珠、陳信龍、魏順煌所為係販賣偽造酒類,其所販賣之偽造酒類,雖係向被告謝宗熙或江昌隆等人所購買,惟被告謝宗熙、江昌隆等人並未參與被告陳信龍、魏順煌各自所為之販售行為,原審認被告陳信龍、魏順煌為共同正犯,自有未洽,且原審雖於主文諭示被告陳信龍、魏順煌為共同正犯,然於事實及理由中則未詳敘被告係與何人為共同正犯,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上訴意旨另以被告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均知悉被告謝宗熙等人係在販賣偽酒,亦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惟查上開被告僅分擔部分製造偽酒之行為,並未參與販賣偽酒之行為,雖其知情被告謝宗熙等之販賣偽酒行為,並不代表其等就販賣偽酒部分,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應僅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惟原判決關於被告謝宗熙、周文輝、容塘萼、江昌隆、林美珠、蕭淑雲、陳信龍、魏順煌部分仍有上開可議之處,而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等意圖私利,竟分別共同偽製或販賣仿冒酒類,足使上開商標權人蒙受營業損失,亦使民眾對該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上開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另審酌被告謝宗熙、江昌隆、林美珠係製造仿冒酒類販售,惡性較重,被告謝宗熙、江昌隆雖辯稱其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被告林美珠亦以其單親家境,請求減輕量刑,惟查被告謝宗熙、江昌隆之和解情形,原審已納入考量(見原審判決第33頁),被告 林昌隆 、林美珠前均有類似犯行,仍不知悔悟,及其各自製造之規模、販賣時間之長短,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林美珠前曾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2年
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另審酌被告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參與犯行之程度,有無前案紀錄之素行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對撤銷原審判決部分之被告周文輝、容塘萼、蕭淑雲,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被告周文輝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容塘萼、蕭淑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等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且其等經此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容塘萼、蕭淑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併諭知被告容塘萼、蕭淑雲緩刑3年,以啟 自新 。又為確保對被告等之緩刑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再兼衡其等經濟能力,併參酌被告容塘萼、蕭淑雲於原審所為之認罪協商,命被告容塘萼、蕭淑雲應各向公庫支付8萬元。至原審量處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陳興宗有期徒刑六月、被告林坤財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適當。另原審以被告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且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而對被告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為緩刑2年,並應各向公庫支付5萬元、5萬元、1萬元之宣告,亦屬適當。原審另以被告江德旺前曾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41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2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興宗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金門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94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亦無違誤。又審酌被告陳信龍、魏順煌所販賣之偽酒,係較劣質之加料原酒,尚無具體事證顯示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構成危害,且亦未以相當於同類商品正品之價位出售,被告陳信龍於本件犯行之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於本件發生後之另案即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88號詐欺案件與本件情節亦不相同,而被告魏順煌已取得所有被害人之原諒,其二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兼衡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及情節、查獲違法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信龍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魏順煌雖曾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而於86年7月17日執行完畢,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被告魏順鍠犯後坦承犯行,且迅與被害人臺灣菸酒公司達成調解,賠償損害,深具悔意,而被害人傑太公司於97年3月偵查中復表示不予追究之意,因認被告魏順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對被告魏順鍠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並為確保對被告魏順煌之緩刑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併參酌被告於原審所為之認罪協商,併宣告被告魏順煌應向公庫交付30萬元。上訴意旨以同時期宣判之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6號等判決,認原審就本件被告量刑過輕,惟查該案被告之量刑分別為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六月、二年不等,與本件所為量刑相當,而其中判處三年、四年有期徒刑者,係因被告未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與本件情並不相同,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1、附表三編號18、25至36、附表四編號1至7、9至13、附表五編號1至8、11至22、附表六編號7至21、附表十六之一編號2至32、附表十六之二編號
1至19所示之物,係被告謝宗熙與共同被告蕭淑雲等所有之物,供其等與被告容塘萼、周文輝等共同製造偽酒所用之物,及被告謝宗熙、容塘萼、周文輝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八之一編號6至7、9至16、18、20至22、24至41、附表九編號1、5至9、附表十二之一編號3、17、22、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至110、附表十三編號1至7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江昌隆與共同被告江明雪等人所有,其中除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7及附表十二之二編號74所示之金酒公司圓戳章共11只,係被告江昌隆向他人所取得之偽造印章,供其與同案被告紀良誌、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犯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因均屬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外,其餘係供其等與共同製造偽酒所用之物,及被告江昌隆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30、附表七之二編號4至9、附表八之一編號6至7、
9至16、18、20至22、29至38、41、附表九編號1、5至9、附表十編號1至4、附表十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林美珠與共同被告江明雪、林坤財等所有,供其等共同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及被告林美珠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被告林美珠辯稱附表八編號24至28、39、40之物,非其與被告江明雪等共同製造偽酒之物,不應沒收等語,經查上開附表八編號24至28、39、40之物,均係與製造仿冒洋酒有關之物,而被告林美珠並未製造販賣洋酒,故被告此部分抗辯,應可採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0至41、附表三編號18、25、35、附表四編號1至7、9、12至13、附表五編號1至8、11、17、21、附表六編號7至21、附表十六之一編號2至10、21至25、28至32、附表十六之二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係被告蕭淑雲、謝宗熙所有之物,供其共同製造偽酒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至18所示之物,係被告陳信龍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五之一編號1至2、附表十五之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被告魏順鍠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至其餘另扣案之物,或核屬書證性質,或核非供其等犯製造、販賣仿冒偽酒所用之物,自均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原審認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10至28、30、附表八之一編號6至7、
9至16、18、20至22、24至41、附表九編號1、5至9、附表十二之一編號3、17、22、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至9、11至22、39至11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與被告江昌隆、林美珠等所有,其中除附表十二之一編號17及附表十二之二編號74所示之金酒公司圓戳章共11只,係被告江昌隆向他人所取得之偽造印章,供其與同案被告紀良誌、江明雪、陳連旺、江德旺、葉鴻炳犯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因均屬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外,其餘均係被告分別與被告江昌隆、林美珠共同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以及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1至2、10至28、30、附表十編號1至4、附表十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林坤財、陳興宗所有,供其與被告林美珠共同製造仿冒偽酒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均無違誤。從而,原審就被告江德旺、江明雪、陳連旺、葉鴻炳、林坤財、陳興宗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士軒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
臺中縣○○鄉○○路○○○號(被告吳水旺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行動電話(NOKIASAMPOWINLL)││││【4支】││├──┼───────────────┼────────┤│02│記事本(2008年)【1本】││├──┼───────────────┼────────┤│03│記事本【3本】││├──┼───────────────┼────────┤│04│吳水旺玉山銀行及台中商銀存摺【││││3本】││├──┼───────────────┼────────┤│05│HENNESSY酒防偽標籤【1張】││├──┼───────────────┼────────┤│06│電話簿、製酒數量雜記紙【1份】││├──┼───────────────┼────────┤│07│吳水旺往來票據【9張】││├──┼───────────────┼────────┤│08│金門高梁58°酒標【1張】││├──┼───────────────┼────────┤│09│估價單【7本】││└──┴───────────────┴────────┘附表二:
南投縣○○鎮○○路○○○○○○號(被告謝宗熙製造假酒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高梁酒成品(170公升)、酒精││││31/2(70公升)【10桶】││├──┼───────────────┼────────┤│02│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750ml)││││【661瓶】││├──┼───────────────┼────────┤│03│58°金門高梁(600ml)【116瓶】││├──┼───────────────┼────────┤│04│58°金門高梁(300ml)【258瓶】││├──┼───────────────┼────────┤│05│58°金門高梁(750ml)【144瓶】││├──┼───────────────┼────────┤│06│38°金門高梁(300ml)【120瓶】││├──┼───────────────┼────────┤│07│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配售酒(││││750ml)【60瓶】││├──┼───────────────┼────────┤│08│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000ml)【││││12瓶】││├──┼───────────────┼────────┤│09│JOHNNIEWALKERBLACKLABEL(│「約翰走路黑牌」│││700ml)【73瓶】││├──┼───────────────┼────────┤│10│封瓶機【1台】││├──┼───────────────┼────────┤│11│封膜機【3台】││├──┼───────────────┼────────┤│12│空桶(塑膠)【49桶】││├──┼───────────────┼────────┤│13│沈水馬達【4具】││├──┼───────────────┼────────┤│14│58度金門酒紙箱【27個】││├──┼───────────────┼────────┤│15│38度酒紙箱【13個】││├──┼───────────────┼────────┤│16│玉山酒紙箱【24個】││├──┼───────────────┼────────┤│17│埔里真水(12瓶)【81箱】││├──┼───────────────┼────────┤│18│瓶蓋墊片【1箱】││├──┼───────────────┼────────┤│19│金門高梁瓶蓋【1箱】││├──┼───────────────┼────────┤│20│玉山高粱瓶蓋【1箱】││├──┼───────────────┼────────┤│21│金門高梁、約翰走路回收瓶蓋【1││││箱】││├──┼───────────────┼────────┤│22│金門高梁酒標(94年端午節配售酒││││)【183張】││├──┼───────────────┼────────┤│23│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標(││││5入)【52張】││├──┼───────────────┼────────┤│24│金門高梁58°酒標【100張】││├──┼───────────────┼────────┤│25│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5入)【││││50張】││├──┼───────────────┼────────┤│26│金門地區專用酒標【4張】││├──┼───────────────┼────────┤│27│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標【││││1752張】││├──┼───────────────┼────────┤│28│玉山高粱酒標【100張】││├──┼───────────────┼────────┤│29│金門酒廠封箱膠帶【228捲】││├──┼───────────────┼────────┤│30│變壓器【1個】││├──┼───────────────┼────────┤│31│約翰走路空瓶蓋頭【1箱】││├──┼───────────────┼────────┤│32│約翰走路12年空瓶【3箱】││├──┼───────────────┼────────┤│33│金門高梁空瓶(小罐)【5箱】││├──┼───────────────┼────────┤│34│金門高梁空瓶(大罐)【16箱】││├──┼───────────────┼────────┤│35│封瓶蓋膠膜【2箱】││├──┼───────────────┼────────┤│36│印刷模機【1箱】││├──┼───────────────┼────────┤│37│加工成份比例記事本【1本】││├──┼───────────────┼────────┤│38│香料瓶罐包【1箱】││├──┼───────────────┼────────┤│39│軟木瓶蓋【1袋】││├──┼───────────────┼────────┤│40│金門高梁防偽功能辨識表【1箱】││├──┼───────────────┼────────┤│41│大塑膠桶【1個】││└──┴───────────────┴────────┘附表三:
臺中縣○○鄉○○路○段○○○巷○○號(被告謝宗熙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現金簿【1本】││├──┼───────────────┼────────┤│02│進貨簿【1本】││├──┼───────────────┼────────┤│03│謝宗熙第七商業銀行存款簿(││││000000000000-0)、 謝嘉彰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2本】││├──┼───────────────┼────────┤│04│雜記簿【2本】││├──┼───────────────┼────────┤│05│雜記本【1本】││├──┼───────────────┼────────┤│06│出貨明細單【3張】││├──┼───────────────┼────────┤│07│雜記本【3本】││├──┼───────────────┼────────┤│08│客戶資料表【10張】││├──┼───────────────┼────────┤│09│雜記紙【6張】││├──┼───────────────┼────────┤│10│三聯複寫簿貨物單【1本】││├──┼───────────────┼────────┤│11│澎湖第一酒廠銷售單【1張】││├──┼───────────────┼────────┤│12│貨物單( 洪進昌 )【14張】││├──┼───────────────┼────────┤│13│影印支票【14張】││├──┼───────────────┼────────┤│14│貨單( 大雄 )【5張】││├──┼───────────────┼────────┤│15│台灣銀行送金簿(謝嘉彰)【1本││││】││├──┼───────────────┼────────┤│16│雜記本【11本】││├──┼───────────────┼────────┤│17│估價單【3張】││├──┼───────────────┼────────┤│18│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張】││├──┼───────────────┼────────┤│19│連線郵局電腦託收票據存款單【9││││張】││├──┼───────────────┼────────┤│20│貨單【37張】││├──┼───────────────┼────────┤│21│桌曆(0000-0000)【4本】││├──┼───────────────┼────────┤│22│雜記簿【4本】││├──┼───────────────┼────────┤│23│雜記紙【2張】││├──┼───────────────┼────────┤│24│名片【2張】││├──┼───────────────┼────────┤│25│金門高梁酒標籤【25張】││├──┼───────────────┼────────┤│26│黑牌約翰走路【12瓶】││├──┼───────────────┼────────┤│27│黑牌約翰走路【12瓶】││├──┼───────────────┼────────┤│28│黑牌約翰走路【12瓶】││├──┼───────────────┼────────┤│29│黑牌約翰走路【12瓶】││├──┼───────────────┼────────┤│30│黑牌約翰走路【2瓶】││├──┼───────────────┼────────┤│31│金門高梁(粉紅標)【12瓶】││├──┼───────────────┼────────┤│32│金門高梁【7瓶】││├──┼───────────────┼────────┤│33│勤富米酒【24瓶】││├──┼───────────────┼────────┤│34│勤富米酒【24瓶】││├──┼───────────────┼────────┤│35│私製酒【1/5桶】││├──┼───────────────┼────────┤│36│勤富米酒【13瓶】││└──┴───────────────┴────────┘附表四:
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1(被告周文輝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標籤(58°大張)【2││││疊】││├──┼───────────────┼────────┤│02│金門高梁酒標籤58°(小、中)【││││3疊】││├──┼───────────────┼────────┤│03│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04│金門高梁酒58°標籤(金門地區專││││賣)【1疊】││├──┼───────────────┼────────┤│05│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標籤【1││││疊】││├──┼───────────────┼────────┤│06│特選金門高梁58°標籤(90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1疊】││├──┼───────────────┼────────┤│07│玉山高粱酒標籤【1疊】││├──┼───────────────┼────────┤│08│記事簿【1本】││├──┼───────────────┼────────┤│09│樣品酒【1瓶】││├──┼───────────────┼────────┤│10│玉山高粱酒【2瓶】││├──┼───────────────┼────────┤│11│金門高梁酒58°【1瓶】││├──┼───────────────┼────────┤│12│金門酒廠封箱膠帶【1箱】││├──┼───────────────┼────────┤│13│瓶蓋內墊【1袋】││├──┼───────────────┼────────┤│14│記事本【1本】│醫院自動提出│└──┴───────────────┴────────┘附表五:
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3(被告容塘萼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標籤(38°)【3疊】││├──┼───────────────┼────────┤│02│金門高梁酒標籤(58°)【3疊】││├──┼───────────────┼────────┤│03│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端午節配售││││專用酒)【1疊】││├──┼───────────────┼────────┤│04│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春節配售專││││用酒)【1疊】││├──┼───────────────┼────────┤│05│金門馬祖落成紀念酒標籤【1疊】││├──┼───────────────┼────────┤│06│收縮模【1袋】││├──┼───────────────┼────────┤│07│白蘭地酒頸標【1張】││├──┼───────────────┼────────┤│08│白蘭地酒背標(圓形)【1張】││├──┼───────────────┼────────┤│09│帳冊【1本】││├──┼───────────────┼────────┤│10│資金分析表等【5張】││├──┼───────────────┼────────┤│11│白蘭地酒背標(方形)【2張】││├──┼───────────────┼────────┤│12│金門高梁酒(金門地區配售酒)【││││1瓶】││├──┼───────────────┼────────┤│13│金門高梁酒58°【1瓶】││├──┼───────────────┼────────┤│14│金門高梁酒38°【1瓶】││├──┼───────────────┼────────┤│15│樣品酒58°【1瓶】││├──┼───────────────┼────────┤│16│五洲特級二鍋高梁酒【1瓶】││├──┼───────────────┼────────┤│17│瓶蓋收縮模【1箱】││├──┼───────────────┼────────┤│18│金門高梁酒38°【3箱】│QK-4166車上搜出│├──┼───────────────┼────────┤│19│金門高梁酒58°【2箱】│QK-4166車上搜出│├──┼───────────────┼────────┤│20│約翰走路洋酒(黑牌)【3箱】│QK-4166車上搜出│├──┼───────────────┼────────┤│21│金門高梁酒38°標籤【3疊】│QK-4166車上搜出│├──┼───────────────┼────────┤│22│金門高梁酒58°(金門地區配售酒│QK-4166車上搜出│││)【3瓶】││└──┴───────────────┴────────┘附表六:
臺中市○○區○○○路○段○○巷○號3樓(被告蕭淑雲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蕭淑雲電磁紀錄(光碟)【1片】││├──┼───────────────┼────────┤│02│95年(明美)8月份帳單【2張】││├──┼───────────────┼────────┤│03│94年(明美)9月份帳單【6張】││├──┼───────────────┼────────┤│04│合富上光公司請款單【1張】││├──┼───────────────┼────────┤│05│請款、對帳、應收帳款明細表【6││││張】││├──┼───────────────┼────────┤│06│雜記紙【2張】││├──┼───────────────┼────────┤│07│金門高梁58°標籤【1箱】││├──┼───────────────┼────────┤│08│金門高梁58°標籤【1箱】││├──┼───────────────┼────────┤│09│金門高梁58°標籤【1包】││├──┼───────────────┼────────┤│10│金門高梁38°標籤【1箱】││├──┼───────────────┼────────┤│11│金門高梁38°標籤【1箱】││├──┼───────────────┼────────┤│12│金門高梁58°標籤【1箱】││├──┼───────────────┼────────┤│13│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黃標94年端││││午節配售酒)【1箱】││├──┼───────────────┼────────┤│14│玉山高梁酒標籤【1箱】││├──┼───────────────┼────────┤│15│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16│金門高梁酒58°標籤【1箱】││├──┼───────────────┼────────┤│17│印表機【1台】││├──┼───────────────┼────────┤│18│特選金門高梁酒標籤(95年)【1││││箱】││├──┼───────────────┼────────┤│19│94年端午節專用酒標【1箱】││├──┼───────────────┼────────┤│20│馬諦氏 蘇格蘭 威士忌標籤【1箱】││├──┼───────────────┼────────┤│21│總統紀念酒標籤【1包】││└──┴───────────────┴────────┘附表七:
(一)臺中市○○區○○○路○段○○○號(被告林美珠製造假酒
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38度標籤【1箱】│自願提出│├──┼───────────────┼────────┤│02│金門高梁酒58度標籤【1箱】│自願提出│├──┼───────────────┼────────┤│03│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194瓶】││├──┼───────────────┼────────┤│04│金門高梁酒成品58℃(10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6瓶】││├──┼───────────────┼────────┤│05│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90瓶】││├──┼───────────────┼────────┤│06│金門高梁酒成品58℃(75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12瓶】││├──┼───────────────┼────────┤│07│金門高梁酒成品5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172瓶】││├──┼───────────────┼────────┤│08│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已貼標)【238瓶】││├──┼───────────────┼────────┤│09│金門高梁酒成品38℃(600cc瓶裝│台中縣政府保管│││未貼標)【108瓶】││├──┼───────────────┼────────┤│10│金門高梁酒成品未裝瓶【500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11│已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750cc、600cc)【23瓶】││├──┼───────────────┼────────┤│12│未貼標金門高梁酒空瓶(含1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750cc、600cc)【2222瓶】││├──┼───────────────┼────────┤│13│金門高梁酒紙箱(含1000cc、750c│台中縣政府保管│││c、600cc字樣)【2394個】││├──┼───────────────┼────────┤│14│金門高梁酒50℃母酒(原酒)(20│台中縣政府保管│││公升桶裝)【140公升】││├──┼───────────────┼────────┤│15│金門高梁酒60℃母酒(原酒)(30│台中縣政府保管│││公升桶裝)【150公升】││├──┼───────────────┼────────┤│16│甲酸乙脂(5公升桶裝)【10公升│台中縣政府保管│││】││├──┼───────────────┼────────┤│17│量杯(含2000cc、1000cc、5000cc│台中縣政府保管│││各一個)【3個】││├──┼───────────────┼────────┤│18│偽造金門高梁酒標籤(含94年端午│各取樣2張送驗、│││節配售專用酒、94年春節配售專用│台中縣政府保管│││酒、金門縣建縣九十週年家戶配售││││專用酒、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750cc、金門地區專用高梁酒58││││℃.600cc、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金門馬祖公園落成紀念酒、特級││││高梁酒、58°金門高梁酒750cc、││││58°金門高梁酒600cc、38°金門││││高梁酒750cc、38°金門高梁酒││││600cc、金門地區專用酒、建縣九││││十週年、94年端午節、95年春節【││││共計16種標籤1980張】││├──┼───────────────┼────────┤│19│標籤黏貼工具(含熱熔槍3支、熱│台中縣政府保管│││熔條5包、熱封機1支)、塗膠工││││具3支【1批】││├──┼───────────────┼────────┤│20│抽水馬達(含量杯)【1組】│台中縣政府保管│├──┼───────────────┼────────┤│21│酒精計(0-50°)、(50-100°)│台中縣政府保管│││【各1支】││├──┼───────────────┼────────┤│22│日期章【2個】│台中縣政府保管│├──┼───────────────┼────────┤│23│封口機【1台】│台中縣政府保管│├──┼───────────────┼────────┤│24│瓶蓋【2箱】│台中縣政府保管│├──┼───────────────┼────────┤│25│空酒槽(白鐵型)【3個】│台中縣政府保管│├──┼───────────────┼────────┤│26│58°600cc空瓶【13箱】│由所有人責付保管│├──┼───────────────┼────────┤│27│封外箱膠帶【140捲】│台中縣政府保管│├──┼───────────────┼────────┤│28│瓶蓋墊片【1箱】│台中縣政府保管│├──┼───────────────┼────────┤│29│散裝高梁酒【17瓶】│台中縣政府保管│├──┼───────────────┼────────┤│30│RO淨水機含吸酒器及幫浦【1台】│台中縣政府保管│└──┴───────────────┴────────┘
(二)臺中市○里區○○○街○○號(被告林美珠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雜記本【3本】││├──┼───────────────┼────────┤│02│名片【3張】││├──┼───────────────┼────────┤│03│送貨單【1張】││├──┼───────────────┼────────┤│04│麥卡倫洋酒【2瓶】││├──┼───────────────┼────────┤│05│金門高粱酒(38℃)【1瓶】││├──┼───────────────┼────────┤│06│金門高粱酒(58℃已開封)【1瓶││││】││├──┼───────────────┼────────┤│07│金門高粱酒(38℃已開封)【1瓶││││】││├──┼───────────────┼────────┤│08│金門高粱酒(38°)【1瓶】││├──┼───────────────┼────────┤│09│金門高粱酒(58°)【1瓶】││└──┴───────────────┴────────┘附表八:
(一)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1樓(被告江明雪印刷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日誌手冊【1本】││├──┼───────────────┼────────┤│02│記事簿【1本】││├──┼───────────────┼────────┤│03│訂單合信封【2張】││├──┼───────────────┼────────┤│04│江明雪、陳連旺等名片含收據【3││││張】││├──┼───────────────┼────────┤│05│金金旺有限公司收據【2本】││├──┼───────────────┼────────┤│06│打模試印紙【1張】││├──┼───────────────┼────────┤│07│標楷體日期印刷鋼板【1塊】││├──┼───────────────┼────────┤│08│上源製版行收據【9張】││├──┼───────────────┼────────┤│09│58°金門高梁真標籤【1張】││├──┼───────────────┼────────┤│10│金門高梁塑膠鋼模【18塊】││├──┼───────────────┼────────┤│11│金門高梁底片【13塊】││├──┼───────────────┼────────┤│12│金門高梁38°平面標籤300cc【1││││疊】││├──┼───────────────┼────────┤│13│金門高梁塑膠鋼模含收據【2張】││├──┼───────────────┼────────┤│14│金門高粱商標半成品【19張】││├──┼───────────────┼────────┤│15│印刷底片【6張】││├──┼───────────────┼────────┤│16│金門高梁浮印半成品【1疊】││├──┼───────────────┼────────┤│17│支票【2張】││├──┼───────────────┼────────┤│18│數字鋼模【5具】││├──┼───────────────┼────────┤│19│印章【2顆】│已領回│├──┼───────────────┼────────┤│20│金門高粱標籤半成品及塑膠模【1││││袋】││├──┼───────────────┼────────┤│21│日期試印紙【7張】││├──┼───────────────┼────────┤│22│金門高梁鋼模【34塊】││├──┼───────────────┼────────┤│23│金金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2張││││】││├──┼───────────────┼────────┤│24│HENNESSY印刷鋼模【2片】││├──┼───────────────┼────────┤│25│序號、日期印刷模板【27顆】││├──┼───────────────┼────────┤│26│MARTELL塑膠字版【8片】││├──┼───────────────┼────────┤│27│MARTELL打印金箔【2張】││├──┼───────────────┼────────┤│28│MARTELL鋼板【3塊】││├──┼───────────────┼────────┤│29│紀念酒標籤貼紙【2疊】││├──┼───────────────┼────────┤│30│5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約12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1│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3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2│5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約11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3│38°金門高梁750cc標籤【1張】│約10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4│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3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5│3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85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6│58°金門高梁600cc標籤【1張】│約105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7│金門紀念酒【1張】│約9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8│38°金門高梁300cc標籤【1張】│約22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39│HENNESSY貼紙標籤【1張】│約60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40│MARTELL貼紙標籤【1張】│約21600張,取樣││││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41│58°金門高梁凸版標籤(未裁)【│約16800張,取樣│││1張】│1張其餘交由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課保管│└──┴───────────────┴────────┘
(二)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4樓(被告江明雪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江明雪名片【1張】││├──┼───────────────┼────────┤│02│雜記紙【1張】││├──┼───────────────┼────────┤│03│電話簿【1本】││└──┴───────────────┴────────┘附表九:
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1樓(被告葉鴻炳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特選58°金門高梁酒標籤(90、94││││週年)【2張】││├──┼───────────────┼────────┤│02│記事簿【1本】││├──┼───────────────┼────────┤│03│帳單【1本】││├──┼───────────────┼────────┤│04│電話帳單【1張】││├──┼───────────────┼────────┤│05│高梁酒PS版【13片】││├──┼───────────────┼────────┤│06│特選金門高梁酒94年端午節專用酒││││標籤【1張】││├──┼───────────────┼────────┤│07│金門高梁酒58°標籤成品【2棧板││││】││├──┼───────────────┼────────┤│08│金門高梁酒38°標籤成品【1棧板││││】││├──┼───────────────┼────────┤│09│金門高梁酒38°標籤半成品【1棧││││板】││└──┴───────────────┴────────┘附表十:
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被告林坤財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瓶蓋【1袋】│責付桃園縣政府菸酒管理│├──┼────────────┤科代保管││02│加工金門高梁瓶蓋【1袋】││├──┼────────────┤││03│金門高梁標籤紙【2箱】││├──┼────────────┤││04│瓶蓋加工機器【2台】││├──┼────────────┼───────────┤│05│帳冊【1本】││└──┴────────────┴───────────┘附表十一:
臺北縣○○鎮○○街126街之10號3樓(被告陳興宗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高梁酒瓶蓋【1箱】│責付臺北縣政府財│├──┼───────────────┤政局菸酒金融科保││02│高梁酒瓶蓋【1箱】│管│├──┼───────────────┤││03│高梁酒瓶蓋【1箱】││├──┼───────────────┤││04│高梁酒瓶蓋【1箱】││├──┼───────────────┤││05│高梁酒瓶蓋【1箱】││├──┼───────────────┤││06│高梁酒瓶蓋【1箱】││├──┼───────────────┤││07│高梁酒瓶蓋【1箱】││├──┼───────────────┤││08│高梁酒瓶蓋【1箱】││├──┼───────────────┤││09│高梁酒瓶蓋【1箱】││├──┼───────────────┤││10│高梁酒瓶蓋【1箱】││├──┼───────────────┤││11│高梁酒瓶蓋【1箱】││├──┼───────────────┤││12│筆記本【1本】││├──┼───────────────┤││13│筆記本【1本】││└──┴───────────────┴────────┘附表十二:
(一)臺北縣樹林市○○街○段○巷○弄○號5樓(被告江昌隆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成大酒廠信封及送貨單【2張】││├──┼───────────────┼────────┤│02│華南銀行存款憑條【2張】││├──┼───────────────┼────────┤│03│金門高梁酒商標標籤【4張】││├──┼───────────────┼────────┤│04│ 大榮 汽車貨運送貨單【6張】││├──┼───────────────┼────────┤│05│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估價單【19張││││】││├──┼───────────────┼────────┤│06│支票AA0000000、AA0000000、AH00││││85854、FA0000000、FA520658、AA││││0000000、CF0000000、AH0000000││││【9張】││├──┼───────────────┼────────┤│07│估價單【24張】││├──┼───────────────┼────────┤│08│雜記紙【3張】││├──┼───────────────┼────────┤│09│筆記本【1本】││├──┼───────────────┼────────┤│10│高淑鈴中國信託、華南銀行存摺【││││13本】││├──┼───────────────┼────────┤│11│江昌隆郵局存摺、華南銀行存摺【││││4本】││├──┼───────────────┼────────┤│12│支票存根【7本】││├──┼───────────────┼────────┤│13│筆記本【1本】││├──┼───────────────┼────────┤│14│遙控器【2個】││├──┼───────────────┼────────┤│15│電腦主機【1台】││├──┼───────────────┼────────┤│16│電腦主機【1台】││├──┼───────────────┼────────┤│17│金酒公司圓戳章【1只】││├──┼───────────────┼────────┤│18│38°金門高梁酒【3箱、共72瓶】│每箱24瓶│├──┼───────────────┼────────┤│19│58°金門高梁酒【12箱、共144瓶│每箱12瓶│││】││├──┼───────────────┼────────┤│20│大榮貨運送貨單【4張】││├──┼───────────────┼────────┤│21│恆發菸酒飲料公司銷貨單【1張】││├──┼───────────────┼────────┤│22│金門高梁瓶蓋【2個】││├──┼───────────────┼────────┤│23│傳真單【1張】││├──┼───────────────┼────────┤│24│大榮汽車貨運送貨單【2張】││├──┼───────────────┼────────┤│25│匯款單【5張】││├──┼───────────────┼────────┤│26│雜記紙【3張】││└──┴───────────────┴────────┘
(二)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16、17號(被告江昌隆製造假酒工廠)┌──┬───────────────┬────────┐│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約翰走路750cc空瓶【13箱】│除編號75、76、77│├──┼───────────────┤、91及取樣部份送││02│金門高梁空瓶750cc【2箱】│鑑定外,餘均責付│├──┼───────────────┤桃園縣政府菸酒管││03│金門高梁空瓶1000cc【1箱】│理課代保管。│├──┼───────────────┤││04│金門高梁空瓶600cc【3箱】││├──┼───────────────┤││05│金門高梁空瓶300cc【4箱】││├──┼───────────────┤││06│玉山高梁空瓶300cc【4袋】││├──┼───────────────┤││07│約翰走路700cc空瓶【1箱】││├──┼───────────────┤││08│約翰走路藍牌空瓶【1箱】││├──┼───────────────┤││09│約翰走路綠牌空瓶【1箱】││├──┼───────────────┤││10│麥卡倫【1箱】││├──┼───────────────┤││11│金門高梁酒標籤【9箱】││├──┼───────────────┤││12│麥卡倫標籤【1箱】││├──┼───────────────┤││13│約翰走路標籤【1箱】││├──┼───────────────┤││14│金門高梁酒瓶蓋【9箱】││├──┼───────────────┤││15│約翰走路瓶蓋【4箱】││├──┼───────────────┤││16│玉山高粱酒瓶蓋【1箱】││├──┼───────────────┤││17│玻璃瓶蓋【1箱】││├──┼───────────────┤││18│軒尼詩瓶蓋【2箱】││├──┼───────────────┤││19│皇家禮炮瓶蓋【1箱】││├──┼───────────────┤││20│麥卡倫瓶蓋【2箱】││├──┼───────────────┤││21│瓶蓋內塑膠墊片【1箱】││├──┼───────────────┤││22│金門紀念酒瓶蓋【1箱】││├──┼───────────────┼────────┤│23│金門紀念酒600ml【392瓶】│取樣1箱(12瓶)│├──┼───────────────┼────────┤│24│金門高梁58°600ml【72瓶】│取樣2瓶│├──┼───────────────┼────────┤│25│金門高梁38°600ml【13瓶】│取樣2瓶│├──┼───────────────┼────────┤│26│特級高梁750ml【265瓶】│取樣1箱(12瓶)│├──┼───────────────┼────────┤│27│特級高梁38°600ml【156瓶】│取樣1箱(12瓶)│├──┼───────────────┼────────┤│28│金門高梁38°300ml【63瓶】│取樣2瓶│├──┼───────────────┼────────┤│29│金門高梁58°750ml【63瓶】│取樣2瓶│├──┼───────────────┼────────┤│30│金門高梁38°750ml【2瓶】│取樣1瓶│├──┼───────────────┼────────┤│31│95年春節紀念酒58°1000ml【54瓶│取樣1箱(6瓶)│││】││├──┼───────────────┼────────┤│32│馬諦氏【96瓶】│取樣2瓶│├──┼───────────────┼────────┤│33│軒尼詩VSOP【17瓶】│取樣2瓶│├──┼───────────────┼────────┤│34│麥卡倫【10瓶】│取樣2瓶│├──┼───────────────┼────────┤│35│約翰走路綠牌【15瓶】│取樣2瓶│├──┼───────────────┼────────┤│36│威雀【23瓶】│取樣2瓶│├──┼───────────────┼────────┤│37│約翰走路黑牌【10瓶】│取樣2瓶│├──┼───────────────┼────────┤│38│約翰走路藍牌【1瓶】│取樣1瓶│├──┼───────────────┼────────┤│39│軒尼詩V.S.O.P紙箱【90個】││├──┼───────────────┤││40│軒尼詩V.S.O.P紙盒【1080個】││├──┼───────────────┤││41│皇家禮炮21年紙箱【45個】││├──┼───────────────┤││42│皇家禮炮21年紙盒【260個】││├──┼───────────────┤││43│皇家禮炮21年空瓶【65個】││├──┼───────────────┤││44│皇家禮炮21年絨布袋【94個】││├──┼───────────────┤││45│麥卡倫12年紙箱【85個】││├──┼───────────────┤││46│麥卡倫12年紙盒【205個】││├──┼───────────────┤││47│麥卡倫12年空瓶【12個】││├──┼───────────────┤││48│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2年禮盒)【││││9個】││├──┼───────────────┤││49│約翰走路藍牌紙盒【26個】││├──┼───────────────┤││50│約翰走路黑牌紙盒(12年禮盒)【││││54個】││├──┼───────────────┤││51│威雀紙箱【4個】││├──┼───────────────┤││52│威雀紙盒【102個】││├──┼───────────────┤││53│威雀空瓶【76個】││├──┼───────────────┤││54│約翰走路綠牌紙箱【90個】││├──┼───────────────┤││55│約翰走路新紙箱【1200個】││├──┼───────────────┤││56│金門特級高梁750cc新紙箱【84個││││】││├──┼───────────────┤││57│約翰走路黑牌紙箱【11個】││├──┼───────────────┤││58│約翰走路黑牌紙盒【72個】││├──┼───────────────┼────────┤│59│約翰走路黑牌空瓶【48個】││├──┼───────────────┤││60│吸水瓶【11瓶】││├──┼───────────────┤││61│酒精濃度測量計【2支】││├──┼───────────────┤││62│吸水器【1支】││├──┼───────────────┤││63│過濾馬達【3個】││├──┼───────────────┤││64│鑽子【2支】││├──┼───────────────┤││65│量杯【2個】││├──┼───────────────┤││66│噴字機【1台】││├──┼───────────────┤││67│輸送帶【1台】││├──┼───────────────┤││68│風壓器【1台】││├──┼───────────────┤││69│封瓶器【3台】││├──┼───────────────┤││70│馬達【1台】││├──┼───────────────┤││71│手提熱風機【2支】││├──┼───────────────┤││72│熱熔槍【4支】││├──┼───────────────┤││73│輸送鐵軌【4個】││├──┼───────────────┤││74│金酒公司圓戳章【10個】││├──┼───────────────┼────────┤│75│數字章【20個】││├──┼───────────────┼────────┤│76│條碼章【1個】││├──┼───────────────┼────────┤│77│漿糊章【6個】││├──┼───────────────┼────────┤│78│糖烏20公升【1桶】││├──┼───────────────┼────────┤│79│威士忌香料10公升【1桶】│重量約5公斤│││││├──┼───────────────┼────────┤│80│高梁酒香料【4瓶】│重量4公斤│├──┼───────────────┼────────┤│81│食用酒精200公升【2桶】│1桶為空桶│├──┼───────────────┼────────┤│82│金門高梁58°原酒30公升【3桶】│總計65公升│├──┼───────────────┼────────┤│83│金門高梁58°原酒20公升【1桶】│總計10公升│├──┼───────────────┼────────┤│84│30公升空桶【16桶】││├──┼───────────────┤││85│砂輪機【1台】││├──┼───────────────┤││86│酒桶200公升空桶【9桶】││├──┼───────────────┤││87│水桶110公升×4、175公升×2││││【6桶】││├──┼───────────────┤││88│威士忌酒槽750公升【2桶】││├──┼───────────────┤││89│高梁酒槽750公升【2桶】││├──┼───────────────┤││90│酒槽(純水×1、空桶×1)【2││││桶】││├──┼───────────────┼────────┤│91│職名章一包【1包】││├──┼───────────────┼────────┤│92│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瓶││││子包裝硬盒(1箱50個)【112箱】││├──┼───────────────┤││93│金門高梁紀念酒58°(600ml)外││││包裝紙箱(1箱20個)【34箱】││├──┼───────────────┤││94│金門高梁38°(750ml)外包紙箱││││【700個】││├──┼───────────────┤││95│金門高梁38°(3000ml)外包紙箱││││(1箱20個)【16箱】││├──┼───────────────┤││96│金門高梁58°(6000ml)外包紙箱││││(1箱20個)【15箱】││├──┼───────────────┤││97│金門高梁58°(750ml)外包紙箱││││(1箱20個)【41箱】││├──┼───────────────┤││98│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8個】││├──┼───────────────┤││99│金門特級高梁(300ml)外包紙箱││││【4箱】││├──┼───────────────┤││100│金門特級高梁(750ml)外包紙箱││││(1箱20個)【45箱】││├──┼───────────────┤││101│玉山高粱外包紙箱(1箱20個)【6││││箱】││├──┼───────────────┤││102│威雀12年威士忌紙盒【12個】││├──┼───────────────┤││103│皇家禮砲21年包裝套袋【2箱1袋】││├──┼───────────────┤││104│馬諦氏威士忌空包裝盒【500個】││├──┼───────────────┤││105│軒尼斯VSOP空盒【100個】││├──┼───────────────┤││106│麥卡倫12年包裝盒【12個】││├──┼───────────────┤││107│約翰走路15年包裝盒【31個】││├──┼───────────────┤││108│約翰走路15年木製包裝盒【13個】││├──┼───────────────┤││109│約翰走路藍牌包裝空盒【12個】││├──┼───────────────┤││110│空瓶【34箱】││└──┴───────────────┴────────┘
(三)桃園縣平鎮市○○路271之20號(被告江昌隆房東詹富雄管理廠房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支票影本【5張】││├──┼───────────────┼────────┤│02│鴻泰倉儲南東路房租明細(4張)││││【1本】││├──┼───────────────┼────────┤│03│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0○○○鎮○○路房租【1本】││├──┼───────────────┼────────┤│05│三峽西圳街林口支票登記簿【1本││││】││├──┼───────────────┼────────┤│06│支票登記簿【1本】││└──┴───────────────┴────────┘附表十三:
臺北縣三重市○路○街○○巷○○號3樓(被告紀良誌住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GREENLABEL(700ML)【1瓶】│「約翰走路綠牌」│├──┼───────────────┼────────┤│02│MACALLAN(700ML)【1瓶】│「麥卡倫」│├──┼───────────────┼────────┤│03│JOHNNIEWALKER(700ML)【1瓶】│「約翰走路」│├──┼───────────────┼────────┤│04│金門高梁酒(58°)750ML【1瓶】││├──┼───────────────┼────────┤│05│FAMOUSGRDUSE(700ML)【1瓶】││├──┼───────────────┼────────┤│06│JOHNNIEWALKER【1瓶】│「約翰走路」│├──┼───────────────┼────────┤│07│金門高梁酒瓶(空瓶)【10瓶】││├──┼───────────────┼────────┤│08│夾鏈袋含殘渣【3袋】││├──┼───────────────┼────────┤│09│吸管【8枝】││└──┴───────────────┴────────┘附表十四:
臺南縣永康市○○路○○○號(被告陳信龍營業處)┌──┬─────────────────┬──────┐│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750毫升)【2瓶】││├──┼─────────────────┼──────┤│02│金門高梁酒58°(600毫升)【2瓶】││├──┼─────────────────┼──────┤│03│金門高梁酒58°(300毫升)【3瓶】││├──┼─────────────────┼──────┤│04│金門媽祖公園落成紀念酒58°(750毫││││升)【2瓶】││├──┼─────────────────┼──────┤│05│金門高梁酒38°(600毫升)【2瓶】││├──┼─────────────────┼──────┤│06│金門高梁酒38°(750毫升)【1瓶】││├──┼─────────────────┼──────┤│07│金門高梁酒38°(300毫升)【1瓶】││├──┼─────────────────┼──────┤│08│金門紀念酒58°(600毫升)【1瓶】││├──┼─────────────────┼──────┤│09│金門高梁酒58°(空瓶)【12瓶】││├──┼─────────────────┼──────┤│10│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1瓶】││├──┼─────────────────┼──────┤│11│寶吉白蘭地40°(700毫升)【2瓶】││├──┼─────────────────┼──────┤│12│皇冠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1││││瓶】││├──┼─────────────────┼──────┤│13│金冠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2││││瓶】││├──┼─────────────────┼──────┤│14│太陽花白蘭地40°(700毫升)【2瓶】││├──┼─────────────────┼──────┤│15│總督特級威士忌40°(700毫升)【6││││瓶】││├──┼─────────────────┼──────┤│16│麥卡倫威士忌12年【1瓶】││├──┼─────────────────┼──────┤│17│軒尼斯V.S.O.P【1瓶】││├──┼─────────────────┼──────┤│18│GOLDKINGDOMX.O【4瓶】││├──┼─────────────────┼──────┤│19│ 劉寶彩 玉山銀行存摺【1本】││├──┼─────────────────┼──────┤│20│叫貨名片( 陳博順 )【1張】││├──┼─────────────────┼──────┤│21│客戶資料【7張】││└──┴─────────────────┴──────┘附表十五:
(一)臺南縣○○鎮○○路○○○號(被告魏順鍠營業處所)┌──┬───────────────┬────────┐│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750ml)【8││││瓶】││├──┼───────────────┼────────┤│02│玉山高梁酒(300ml)【76瓶】││└──┴───────────────┴────────┘
(二)臺南縣白河鎮昇安里三間厝176號(被告魏順鍠倉庫)┌──┬───────────────┬────────┐│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玉山高梁酒(300ml、每箱24瓶)│經鑑定為仿冒品│││【54箱】││├──┼───────────────┼────────┤│02│MILDSEVENORIGINAL(七星牌)│經鑑定為仿冒品│││香菸【共1300包】││├──┼───────────────┼────────┤│03│MILDSEVENSKYBLUE(七星牌)香│經鑑定為仿冒品│││菸【共2000包】││└──┴───────────────┴────────┘附表十六:
(一)96年7月30日臺中縣○○鄉○○路○段272之20號(被告謝宗熙、容塘萼)┌──┬─────────────┬──────────┐│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帳單【1批】││├──┼─────────────┼──────────┤│02│金門酒廠標籤紙【6箱】│包括:││││特級高梁酒750ml││││58℃金門高梁酒750ml││││38℃金門高梁酒750ml││││38℃金門高梁酒300ml│├──┼─────────────┼──────────┤│03│金門酒廠標籤紙【1箱】│金門馬祖公開落成紀念││││酒600毫升│├──┼─────────────┼──────────┤│04│標籤紙【1箱】│包括:││││甘冽醇厚高梁酒0.3公││││升(台灣菸酒公司)││││MACALLAN12700ml││││臺灣菸酒公司隆田酒廠││││優質酒類標籤紙││││JOHNNIE││││WALKERGREENLABEL標││││籤│├──┼─────────────┼──────────┤│05│XO紙箱【5捆】││├──┼─────────────┼──────────┤│06│金門酒廠瓶蓋【6箱】││├──┼─────────────┼──────────┤│07│XO紙箱【3捆】││├──┼─────────────┼──────────┤│08│封口膜【6箱】││├──┼─────────────┼──────────┤│09│金門高梁酒紙箱【20箱】││├──┼─────────────┼──────────┤│10│空瓶【4箱】││├──┼─────────────┼──────────┤│11│金門高梁酒58度6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2│金門高梁酒38度6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3│金門高梁酒58度300毫升【2│抽驗經證實為仿冒酒│││瓶】││├──┼─────────────┼──────────┤│14│威雀12年【2瓶】│抽驗│├──┼─────────────┼──────────┤│15│皇家獅子頂級威士忌【1瓶】│抽驗│├──┼─────────────┼──────────┤│16│百巴威精選XO【2瓶】│抽驗│├──┼─────────────┼──────────┤│17│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度700毫││││升【314瓶】││├──┼─────────────┼──────────┤│18│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43│另抽驗2瓶│││度700毫升【496瓶】││├──┼─────────────┼──────────┤│19│金門高梁酒38度750毫升【36││││瓶】││├──┼─────────────┼──────────┤│20│約翰走路12年40度700毫升【│另抽驗2瓶,經化驗證│││36瓶】│實為仿冒酒│├──┼─────────────┼──────────┤│21│威士忌(桶內)【400公升】││├──┼─────────────┼──────────┤│22│酒精【600公升】││├──┼─────────────┼──────────┤│23│工具乙批(塑膠滑輪、吸管)││││【1批】││├──┼─────────────┼──────────┤│24│金門原裝(金門酒廠封箱膠帶││││)【12箱】││├──┼─────────────┼──────────┤│25│威士忌原料、香料(20公升)││││【2桶】││├──┼─────────────┼──────────┤│26│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度││││700毫升【2瓶】││├──┼─────────────┼──────────┤│27│蘇格蘭上將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40度700毫升【2瓶】││├──┼─────────────┼──────────┤│28│至尊純麥特級蘇格蘭威士忌││││700毫升空瓶【180支】││├──┼─────────────┼──────────┤│29│高梁酒空瓶【240支】││├──┼─────────────┼──────────┤│30│威士忌包裝紙盒【2布袋】││├──┼─────────────┼──────────┤│31│58℃金門高梁酒外包裝紙盒【││││2箱】││├──┼─────────────┼──────────┤│32│約翰走路封口膜(瓶蓋)【1││││箱】││└──┴─────────────┴──────────┘
(二)96年7月30日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旁鐵皮屋(被告謝宗熙)┌──┬─────────────┬──────────┐│編號│證據名稱│備註│├──┼─────────────┼──────────┤│01│金門高梁酒58℃300ml【12箱│每箱24瓶│││】││├──┼─────────────┼──────────┤│02│金門高梁酒58℃600ml【30箱│每箱12瓶│││又9瓶】││├──┼─────────────┼──────────┤│03│特選金門高梁酒58℃、750ml│每箱12瓶│││(金門縣94年端午節配售專用││││酒)【3箱】││├──┼─────────────┼──────────┤│04│特選金門高梁酒58℃、1000ml│每箱6瓶│││(金門縣95年春節配售專用酒││││)【1箱】││├──┼─────────────┼──────────┤│05│金門高梁酒38℃、300ml【1│每箱24瓶│││箱又14瓶】││├──┼─────────────┼──────────┤│06│金門高梁酒38℃、600ml【21│每箱12瓶│││箱又7瓶】││├──┼─────────────┼──────────┤│07│金門高梁酒38℃、750ml【3│每箱12瓶│││箱】││├──┼─────────────┼──────────┤│08│馬諦氏尊者蘇格蘭威士忌40℃│每箱12瓶│││、700ml【12箱又10瓶】││├──┼─────────────┼──────────┤│09│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每箱12瓶│││750ml【5箱又10瓶】││├──┼─────────────┼──────────┤│10│陳年五年紹興花雕酒15℃、│每箱12瓶│││480ml【2箱又11瓶】││├──┼─────────────┼──────────┤│11│貴族珍藏XO白蘭地40℃、│每箱12瓶│││700ml【1箱】││├──┼─────────────┼──────────┤│12│MATISSEOLD外箱【14箱】││├──┼─────────────┼──────────┤│13│MATISSEOLD外包裝紙盒【11││││箱】││├──┼─────────────┼──────────┤│14│MATISSEOLD空瓶【10箱】││├──┼─────────────┼──────────┤│15│好酒不見馬諦氏外包裝盒套【││││2箱】││├──┼─────────────┼──────────┤│16│金門高梁酒外箱【51箱】│其中有2箱各為半箱量│├──┼─────────────┼──────────┤│17│金門高梁酒空瓶【3箱】││├──┼─────────────┼──────────┤│18│「金門酒廠」外包裝膠帶【5││││箱】││├──┼─────────────┼──────────┤│19│金門高梁酒、玉山高梁、馬諦││││氏等酒品標籤樣本、產製日期││││鋼印片(2005.05.24)產製日││││期戮章、防回填塑膠瓶套、金││││門高梁酒瓶蓋、約翰走路黑牌││││12年威士忌瓶蓋、不明瓶裝液││││體(原香料)5小瓶、200ml││││量筒1支、疑似調色用不明液││││體(1000ml、2000ml各1瓶、││││5000ml、2瓶)、鋁製瓶蓋封││││套35個、金門酒廠白色塑膠││││瓶套36個、1號8連號碼印1││││個。││├──┼─────────────┼──────────┤│20│謝宗熙皮夾內取出帳本(記事││││本)【7本】││├──┼─────────────┼──────────┤│21│帳單【20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