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春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阿綿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