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68號原告 辜世雄 被告 林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關於被告之姓名「 林雪云 」,應更正為「林雪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