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安因附表等六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安因犯附表等6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等6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核該6罪亦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併合處罰,是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