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郭月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0年12月30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並於111年1月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1年3月1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