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99號聲請人 黃富美
黃坤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被繼承人於110年3月1日死亡,臺端等於11
0年6月15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釋明臺端等「各」係於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請詳細說明知悉上開事項之「日期」)為何不知悉自己母親過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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