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耿華
送達代收人 李冠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恭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8,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