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上訴人 李育釜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治勲

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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