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高雄縣大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醫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甲○○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正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