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金額中之新台幣80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請補陳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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