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無,亦請釋明之。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2.其他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親及乙○○之生活費?
3.姊姊乙○○有無他人分擔生活費?㈢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亦請
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本人及父親、母親、姊姊乙○○分別列出】:
1.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2.汽車行照影本。
3.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4.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㈣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
件(◎按:聲請狀僅記載金額,未逐一說明細項,亦未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附件二:(下列事項應為釋明)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