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43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情形,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94年7月15日確定在案;惟被告又於緩刑期間之96年9月29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易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前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 ,是以本件被告確有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無誤,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