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依照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二、債務人每月支出房貸25000元之繳納紀錄。
三、子女教育費每月支出六千元之繳納證明、扶養費支出每月計
3萬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並附相關單據。
四、請釋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乙○○之扶養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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