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甲○○
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排除侵害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就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反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