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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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59,810元(130元×3537平方公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440元,反訴訴訟標的價額1,288,300元(130元×9910平方公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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