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海拓國際水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