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丁○○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丙○○、丁○○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3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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