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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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8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6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6,
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