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國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原告附民被告乙○○附民被告金品味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鴻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