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丁○○附民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