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87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曾豐明 債務人莊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ꆼ佰捌拾柒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8,875元│103年7月2日起至清│3.2%│103年8月3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償日止││償日止│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635,512元│103年7月2日起至清│3.2%│103年8月3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償日止││償日止│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