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潘麒富
陳麗晴 潘賢霖 潘偉倫 原告即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惠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吳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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