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667號
原   告 泰平天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福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洪瑋廷
       劉立恩 律師
被   告 震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劉允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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