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860號
上 訴 人 黃秋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有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