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總計│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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