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與原告簽訂房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書,契約期間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止,契約總額度為一百三十九萬元,被告於同日依契約第一章中長期擔保貸款契約之規定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借期屆滿應全部清償,並約定前五年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第六年起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機動調整﹔隨後被告依契約第二章金融卡融資規定又向原告陸續借得五十八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利息前二年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機動計付,第三年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機動計付,任何一宗債務延遲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償還,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於借款初期除部分清償外,第一筆借款八十萬元部分僅繳息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即未按期給付本息,尚欠本金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一十一元,利息前五年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第六年起按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五減碼一點七一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第二筆借款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即未清償本息,尚欠本金五十八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二筆借款本金尚欠共計一百三十三萬零六百八十四元),利息前二年按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五減碼二點二二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六五,第三年起減碼一點七一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依法被告應負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轉帳支出及收入傳票、繳款明細表、存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丙○○之住所雖設於嘉義市○區○○街○○巷○號,惟兩造就因系爭契約涉訟者,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約定書第十五條規定參照),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敍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與原告簽訂房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書,被告於同日依契約第一章中長期擔保貸款契約之規定向原告借用八十萬元,約定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借期屆滿應全部清償,並約定前五年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第六年起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機動調整﹔隨後被告依契約第二章金融卡融資規定又向原告陸續借得五十八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利息前二年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機動計付,第三年起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機動計付,任何一宗債務延遲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償還,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於借款初期除部分清償外,第一筆借款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即未按期給付本息,尚欠本金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一十一元,利息第六年起按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五減碼一點七一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第二筆借款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即未清償本息,尚欠本金五十八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二筆借款本金尚欠共計一百三十三萬零六百八十四元),利息前二年按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調整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五減碼二點二二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六五,第三年起減碼一點七一計算,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五。依法被告應負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右揭事實,業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轉帳支出及收入傳票、繳款明細表、存放款利率變動表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