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45號
105年度救字第227號原告 周惠竹 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被告 李文平 被告 馮立欣 被告 林武順 被告 蔡雲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於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事務所、住居所地分別在台北市、金門縣、花蓮縣市,債務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花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15條、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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