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季煥英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伯滙 、 李伯琴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復於105年11月22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其對於原判決不利益於上訴人之805,850元提起上訴外,另再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94,150元。是核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為805,850元,擴張部分為394,150元,合計價額
12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