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2號債權人 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偉志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得為全部請求之事證或分就屆期與未屆期部分更正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