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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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孟志選任辯護人鄧啟宏律師
陳佳瑤律師 呂維凱 律師被告 陳琦超 選任辯護人呂維凱律師被告 王豊仁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 律師(105年6月24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648號、102年度偵字第17112號、102年度偵字第19745號、102年度偵字第19746號、102年度21262號、103年度偵字第3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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