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枝
林美錦 詹清一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年1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