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38號原告永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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